首页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 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 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四)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五) 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六) 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七) 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八) 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九)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