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 第三条 列入国家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三)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 (三) 第三条 列入国家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三)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由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银行监督使用,并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回收应该偿还的资金。回收的资金,一半上交中央财政,一半留在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用于国家的重大科技项目,并将项目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不予冲抵按计划应拨的经费。 (二)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