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 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 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国家拨给的科研事业费在“七五”期间逐年减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拨。 (二)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研究经费应该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 (三) 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单位,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其科研事业费仍由… (四) 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可以分别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五) 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三分之二留给国务院主管部门用于行业技术工作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三分之一由国家科委用作面向全国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和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