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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6年)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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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