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6年)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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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