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6年) 3.
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第四部分第十六项的有关规定: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第四部分第十六项的有关规定: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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