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3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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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让股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让股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