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 六、 批发和零售业 三、 制造业 13.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 13. 六、 批发和零售业 三、 制造业 13. 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航空发动机零部件的设计、制造与维修 (十九)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