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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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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暂时调整适用《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单位注册所在地在深圳的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甲、乙级资质,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批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