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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2019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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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