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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的批复(2006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即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