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