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
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污染的区域,采取禁止向外排放污物等卫生处理措施;
在指定的停靠点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和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实施卫生处理。交通工具停靠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