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固定电话机商品,在三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