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换货时,应当提供新机,凡不合格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