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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依照第六条规定提供的材料;

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

公司注册资本;

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

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资者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