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