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15年) 第十三条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设立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其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引用法条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六条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七条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八条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