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八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八十七条 银监会成立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制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总体规划,协调和督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实施,并受理商业银行就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的申辩,确保监督检查过程以及评价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