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200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
核心资本总额、附属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每季度披露。
资本充足率并表范围、资本及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贷款减值计提准备及变动情况、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资产证券化的各类风险暴露余额、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及期末风险价值和平均风险价值、操作风险情况、股权投资额及其公允价值和出售与清算已实现的收益或损失、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应每半年披露。
本指引所涉及的其他信息应每年披露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