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2009年) 第五章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获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过渡期内至少应披露本指引规定的定性信息及资本底线定量信息。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模板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