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2009年) 第二章 并表范围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并表范围 第十一条 对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机构,商业银行应根据股权投资余额排名,披露前十大被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资机构名称、投资余额、持股比例、注册地,并披露其他并表被投资机构的投资余额合计数。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