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包括评级基础法和监管公式法。商业银行应当区分以下情形,选择相应的方法:
对于有评级或者未评级但可以推断出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应当使用评级基础法计量监管资本要求。
对于未评级而且无法推断出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可以选择下列方法计量监管资本要求:
监管公式法。
对于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流动性便利,按照本指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计量监管资本要求。
从监管资本中扣减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采用监管公式法所计算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不得低于7%,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不得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