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登记相关表外业务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的信息、数据。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表外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至少每年度一次,年度报告应当于年后三个月内报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表外业务规模、结构、发… 第四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持续分析表外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根据业务种类和风险特征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相关表外业务的资产风险分类和减值准备计提情况,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情况,相关风险准备金计提情况,以及表外业务对商业银行整… 第四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实施持续监管,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提示、现场检查、监管通报、监管会谈、与内外部审计师… 第四十三条 对不能满足本办法及其他关于表外业务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