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表外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至少每年度一次,年度报告应当于年后三个月内报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表外业务规模、结构、发展趋势、风险状况、压力测试情况、已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潜在风险点和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出现重大事件、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