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表外业务时,应当按照参与主体的不同,建立相关主体合作标准、评价体系和审批流程;应当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界定商业银行、客户、资金使用方、合作机构等各方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与主体包括客户、资金使用方、合作机构等。其中,客户是指表外业务资金的提供方或来源方;资金使用方是指表外业务中的实际用款方;合作机构是指接受委托提供资产管理以及相关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对代理投融资服务类表外业务的合作机构、产品实行总行统一管理。未经总行授权,分支机构不得销售任何第三方产品。零售类业务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专区“双录”管理。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应当遵循合规性、匹配性、审慎性和透明性原则,加强合规管理,在谨慎评估后开展业务,确保风险可控,并遵守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