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按币种分别进行,但在该币种可以自由兑换且业务量较小、对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整体市场影响都较小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按照重要性原则合并管理。商业银行至少应按本外币分别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对外币实行合并管理的,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