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五章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指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0年底前达到本指引要求。因系统开发等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限内达标的,经银监会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附件: 一、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内部预警指标可以是定性指标或定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 资产快速增长,风险显著增大。 (二) 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 货币错配程度增加。 (四) 负债加权平均期限下降。 (五) 多次接近或违反内部限额和监管指标。 (六) 特定业务或产品发展趋势下降或风险加剧。 (七) 银行盈利水平、资产质量和总体财务状况显著恶化。 (八) 负面的公众报道。 (九) 信用评级下调。 (十) 股票价格下降或债务成本上升。 (十一) 批发和零售融资成本上升。 (十二) 交易对手要求为信用暴露增加额外的担保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三) 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十四) 零售存款的流出上升。 (十五) 获得长期融资的难度加大。 二、 商业银行应急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 危机处理小组构成、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二) 危机期间内外部信息沟通和报告。1.危机处理小组与外界的沟通工作: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分析师、投资人、外部审计师、媒体、大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2.高级管理层、资… (三) 针对假设情景的具体应急措施及其局限性。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