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