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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200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

确认实际授信余额;

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的措施;

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

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