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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规定频率对押品进行价值重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未到重估时点,也应重新估值:

押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

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

押品担保的债权形成不良;

其他需要重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