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2017年) 第五章 抵质押设立与存续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抵质押设立与存续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权经登记生效或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押品,应按登记部门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质押登记证明,确保抵质押登记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