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2017年) 第五章 抵质押设立与存续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抵质押设立与存续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法律规定以移交占有为质权生效要件的押品和应移交商业银行保管的权属证书,商业银行应办理转移占有的交付或止付手续,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押品真实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