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2017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将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房地产、应收账款和其他押品等类别,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同时,应结合本行业务实践和风控水平,确定可接受的押品目录,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