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四节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节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四节 业务合作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及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应严格遵守中国银监会及保险监管部门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不得在股东银行的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与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必须取得客户同意,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