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四节 业务合作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四节 业务合作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不得在股东银行的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 商业银行应建立代理保险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切实做好代理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商业银行代理保险销售人员合规审慎销售保险产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