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不得以客户购买其入股的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作为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的前置条件。 商业银行接受其入股的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不得优于其与非关联第三方的同类交易。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