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二节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节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除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不得以客户购买其入股的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作为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的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出售其发行的次级债券。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