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信息系统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能够安全高效地办理清算、核算、交割事宜;
具有健全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范网络攻击、入侵、干扰和破坏等风险,确保托管业务安全运营;
具有健全的数据安全措施,有效防范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保障托管业务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
具有完备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保障托管业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持续运行;
能够及时从产品管理人等相关方安全接收托管业务相关数据;
托管产品投资于公开市场证券的,应当与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的系统安全有效对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