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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商业银行开展不同产品托管业务时,还应当符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关于产品托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