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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混同管理托管产品财产与自有财产;

混同管理不同托管产品持有的财产;

侵占、挪用托管产品财产;

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或者承诺利用托管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