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混同管理托管产品财产与自有财产;
混同管理不同托管产品持有的财产;
侵占、挪用托管产品财产;
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或者承诺利用托管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混同管理托管产品财产与自有财产;
混同管理不同托管产品持有的财产;
侵占、挪用托管产品财产;
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或者承诺利用托管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