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07年底前,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08年底前达到本指引要求。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