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 第三章 市场风险监管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市场风险监管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市场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风险的性质、水平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当提交外部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报银监会备案。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