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市场风险监管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市场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风险的性质、水平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当提交外…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下列事项: 第三十五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第三十六条 对于银监会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市场风险管理的问题,商业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银监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提出整改建议,包括调…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