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2006年)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尽职要求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尽职要求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设定科学、合理的小企业坏账容忍度;对出现逾期或欠息的授信要及时清收处置,对需用法律手段进行催收的授信,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