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2005年) 五、 银行采取外部营销方式推介银行产品和服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银行产品和服务的每个处理环节必须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固定营业场所内完成。 (四) 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2005年) (四) 五、 银行采取外部营销方式推介银行产品和服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银行产品和服务的每个处理环节必须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固定营业场所内完成。 (四) 外部营销场所不得长期持续存在,摊位使用或租用时间一个季度累计不得超过15天;连续使用或租用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银行参加外部组织的大型会展活动的,经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可将连续使用或租用时间延长至展销会期限。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