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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董事会应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审议批准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并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

审议批准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并对商业银行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以使合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授权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或专门设立的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