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交流与沟通。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信息交流与沟通的程序,明确对财务、管理、业务、重大事件和市场信息等相关信息识别、收集、处理、交流、沟通、反馈、披露的渠道和方式。
商业银行应识别其内部和外部的风险相关方,考虑他们的要求和目标,建立与这些相关方进行信息交流的机制,确保: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够及时了解业务信息、管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风险信息。
所有员工充分了解相关信息、遵守涉及其责任和义务的政策和程序。
险情、事故发生时,相关信息能得到及时报告和有效沟通。
及时、真实、完整地向监管机构和外界报告、披露相关信息。
国内外经济、金融动态信息的取得和处理,并及时把与企业既定经营目标有关的信息提供给各级管理层。
信息交流与沟通应考虑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要求。相关信息报告、发布、披露应经过授权。
为保持信息交流沟通的可追溯性,必要时,应保持相关信息交流与沟通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