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应急准备与处置。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预案和程序,以识别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包括计算机系统)。意外事件和紧急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做出应急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
商业银行应定期检查、维护应急的设施、设备和系统,确保其处于适用状态。如可行,应定期测试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应评审其应急预案,特别是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之后。应急准备应与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包括事故、险情)的性质相适应。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预案和程序,以识别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包括计算机系统)。意外事件和紧急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做出应急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
商业银行应定期检查、维护应急的设施、设备和系统,确保其处于适用状态。如可行,应定期测试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应评审其应急预案,特别是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之后。应急准备应与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包括事故、险情)的性质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