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报告:
内部审计计划;
重要审计发现及其整改情况;
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外部机构对银行的审计报告;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报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
内部审计计划;
重要审计发现及其整改情况;
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外部机构对银行的审计报告;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报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